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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.股東會決議日:104/06/122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:董事:林郭文艷、林蔚山、陳志偉、蔡士光、大同(股)公司代表人-沈柏延、大同(股)公司代表人-陳慈德獨立董事:林柏生、溫肇東、嚴和平3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: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4.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: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5.決議情形(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):贊成40,032,470權,占出席得表決權數99.97%,本案照案通過。6.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董事姓名及職稱(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,以下請輸〝不適用〞):(1)林郭文艷董事(2)沈柏延董事7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:(1)林郭文艷董事-大世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董事(2)沈柏延董事-大世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董事8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:大世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:上海市閔行區萬源路2158號811-812單位9.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:大世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:資訊服務業10.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:無11.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,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:不適用12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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